刑法总论讲授大纲第五部分
(一)案例
198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上厕所时把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陈在厕所内听到女儿哭声,出来见女儿扑倒在地,将其抱起见脸上、嘴上都是鸡屎,怀疑是站在女儿身边的杨某(男,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在石头上,后脚蹬了几下。陈将女儿的脸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倒在地上,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一声,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被告害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家猪舍,出来将地上有血的石头、树叶拾起丢进厕所,用铁锹铲净地上血土。陈第二次进猪舍,见杨仍躺着未动,即拆散一捆稻草盖在他的身上。尔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舍。这时被告好象见覆盖的稻草动了一下,怕杨又活了,顺手拾起一块石头向杨的头部砸去,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被告将杨的尸体转移到河边涵洞里,后尸体被水冲出方得以侦查破案。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部被砸伤痕系死后伤,被告用石砸杨之前,杨已死亡。
问题:在本案中,被告陈某犯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根据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凡是一次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二次符合二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二罪,余此类推。
(三)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
2.继续犯的特征
(1)一行为
(2)一行为具有持续性
(3)行为持续而非不法状态持续
3.继续犯的处理
继续犯属于单纯的一罪。
(四)转化犯
1.转化犯的概念
转化犯是指实施一个较轻之罪,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之罪,法律规定以较重之罪论处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转化犯的特征
(1)两个行为
(2)由较轻之罪向较重之罪转化
(3)转化根据的法定性
3.转化犯的处理
转化犯应以转化后的犯罪论处。
(五)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他罪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形。例如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基本犯,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就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造成了加重结果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对加重结果主观上存在过失
3.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结果加重犯属于法定的一罪,应以一罪论处。
(六)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例如,甲意图杀害乙,向乙开了一枪,结果将乙打死,并且将丙打伤。甲的这一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就是想象竞合犯。
2.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1)一行为
(2)触犯数个罪名
(3)数罪名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从属或者交叉关系。
3.想象竞合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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