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年自考《票据法》听课笔记(二)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支付请求权和追索权
支付请求权: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的票据关系辅助人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支付请求权不获实现或其他法定情况时,向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支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请求权
票据权利的行使:权利人行使权利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票据的更改:票据法规定可以根改的事项在票据上已经记载后,由享有更改权的人依法定更改款式所进行的根改,称为票据的更改。
票据伪造:不以自己真实的名称,而是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的,称为票据伪造
票据变造:没有更改权利而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称为票据的变造
票据涂销:将票据上已记载的事项以涂抹的方式予以消除,称为票据涂销
票据的丧失: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没有抛弃票据的意思,而丧失票据的占有,称为票据丧失
挂失支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以止付通知的方式告知付款人票据丧失的情形,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对票据不予以付款的票据权利保全方法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物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票据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或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中的对人的抗辩一般限制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对直接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适用(对人抗辩的切断)
票据时效:是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
利益返还请求权:也称为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人,向一定的利益获得人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空白票据:因一定原因出票人在出票时有意将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一定其他事项不记载完全,授权收票人或其他后手在以后予以补充完全的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或未完成票据
不完全票据:出票人已经完成出票行为,但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应属无效票据
空白填充权:空白票据发行后,可以对空白票据欠缺的应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使其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称为空白填充权或补充权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原因:引起出票行为的原因,称为出票原因或票据原因关系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连续:是指从票据上的第一个背书人即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开始,到最后一个背书人即现在的持票人为止的全部背书,期前一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一定是后一背书中的背书人,由此而是前后背书向接,不发身间断。
承兑: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完成签名,以表明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
提示承兑: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出示汇票,请求其承兑付款的行为
保证:是指行为人在已签发的票据上,进行保证文句的记载,完成签章,并将其交付持票人,从而表明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履行承担保证的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的支付,而向票据上所载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其付款。
形式审查义务:是指就票据的本身,即从票据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的义务
实质审查义务:是指对持票人是否为真实权利人,是否依真实有效的背书而受让票据权利等实质性问题所进行的审查
善意付款:是指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后,在无恶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非真实票据权利人进行的付款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记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
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再履行了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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