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2004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2.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国务院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3.国际条约、惯例
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划分标准)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原则的总称。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划分的标准)
实体(规范实体性权利义务) 程序行政法(确保实体法的实施)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以行政法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涵义: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主体除了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占有主导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行为。
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不能相互约定)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加以解决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实施的出现。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手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首先,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和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关系。
其次,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实在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
再者,监督行政法律关是一种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关系
最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联系Wrong Side of The Tracks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一,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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