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一)第一章同步辅导
考点精析
一、婚姻家庭的本质
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的理论基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肯定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是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的本质的关键。
婚姻家庭在人类历史上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存在于配偶双方和作为家庭成员的其他近亲属之间。正因为如此,我们将婚姻家庭称为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或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教材第一章第一节通过对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杜会关系,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等问题的说明,全面展示了婚姻家庭的本质,自学时应当掌握其中的基本观点,加深对本问题的理解。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也可以使用自然基础、自然因素等提法,其意义并无不同。具体说来,是指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父母子女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这些都是婚姻家庭关系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便不可能有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教材中以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禁止结婚的疾病,缺乏性行为能力和出生等问题为例证。说明婚姻家庭法中的有关规定,都是以上述自然属性作为客观依据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社会的产物;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它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婚姻家庭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有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便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对此教材中分别从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两个方面作了必要的说明。
关于婚姻家庭的上述两种属性,我们一定要分清主次,不能将两者平列起来,等量齐观,更不能夸大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否定或贬低其社会属性。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血缘联系等自然因素是一切高等的或较高等的动物中都共同存在的,决不能将人类的婚姻家庭混同于动物的共栖生活。对此,应认真领会教材第3 页所做的分析。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中担当着多方面的、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功能。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亦可简称为家庭的社会功能。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节两性关系、作为亲属团体的作用,而且还担当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从事家庭教育等杜会功能。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宏观上的社会人口再生产,在微观上是通过婚姻家庭中的生育行为实现的。
作为亲属生活共同体的婚姻家庭,是组织生产和组织消费的一个经济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功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婚姻家庭也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间在血缘、感情、生活等方面的密切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
以上是有关婚姻家庭功能的一般说明,这些功能的具体表现,则是因不同的社会制度而异的,对此,教材中已作了必要的解释。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婚姻家庭法中的某些规定正是以婚姻家庭的功能为其客观依据的。例如,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是实现家庭的人口再生产的功能的要求;近亲属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是实现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父母对子女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家庭的教育功能的要求。
四、婚姻家庭制度及其与婚姻家庭的区别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集中地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所构成,起着确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则是指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即存在于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
所以,婚姻家庭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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