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辅导之《合同法》复习资料(六)
102 责任竟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其特点:①责任竟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②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③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发生的原因:①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②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侵权性的违约行为;③不法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④一种违反行为虽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处理: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10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①归责原则不同。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对合同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②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③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理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④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条件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约定免责条件,但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实现约定。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⑦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中贯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
104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特征:①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②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①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③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④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受人的义务:①支付价款;②受领标的物;③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④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05 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样品买卖的效力:①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其特征:①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②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06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招标投标买卖的几个阶段:①招标阶段;②投标阶段;③开标、验标阶段;④评标、定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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