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考公司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甘肃省自考网 【字体:

  指定教材: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第二版。定价:18.00元。

  总论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与性质

  一、公司法的定义

  所谓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公司法和广义的公司法

  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

  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一切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通常是广义的公司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

  按一般定义,西方国家的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这一定义可以分解成三层意思:

  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

  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

  3、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

  在我国,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法性

  2、营利性

  3、独立性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须有5人以上,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独资公司:

  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投入的资本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法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

  有时也称控股公司。它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半数以上的股权但实际控制了另一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子公司:

  有时也称附属公司,它被母公司控制了多数股权或投票权。

  3、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与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可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部门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

  已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而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

  这种分类的标准

[1]  



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甘肃自考便捷服务

  • 微信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加入考生微信群
①学习交流、②考试提醒、③自考解答
④自考资料、⑤新闻通知、⑥备考指导


  • 视频课程
  • 真题下载
英语(二)

英语(二)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思修(03706)

思修(03706)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