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习笔记 技术合同的一般规定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技术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3、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技术合同是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
技术合同的内容体现为技术合同的条款。技术合同的条款与其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权时,要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三、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经常支付的方式:
1、定额支付。即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2、提成支付。
3、有约定从约定。
四、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技术成果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中职务技术包括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面又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这里要注意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除职务技术成果外的均属非职务技术成果,各项权利归完成人所有。
五、完成技术成果人的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六、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技术合同有以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技术成果。
2、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
3、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技术合同是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二、技术合同的内容
技术合同的内容体现为技术合同的条款。技术合同的条款与其他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项目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涉及专利权时,要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三、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经常支付的方式:
1、定额支付。即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
2、提成支付。
3、有约定从约定。
四、技术成果相关权利的归属
技术成果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中职务技术包括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对于职务技术成果,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另一方面又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这里要注意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除职务技术成果外的均属非职务技术成果,各项权利归完成人所有。
五、完成技术成果人的署名权和取得荣誉权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六、技术合同无效的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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