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七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甘肃省自考网 【字体: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内容是重点,历年考试中每次都有涉及,建议学员重点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概念和构成要件★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构成要件: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进行诉讼活动,是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者;   2、必须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3、必须在诉状内明确表示,而不问其是否是争论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狭义:原告、被告   当事人   广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诉讼行为所必要的诉讼法上的能力。   「例题」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具有( ) (2006年10月单选题)   A.限制诉讼权利能力 B.限制诉讼行为能力   C.诉讼权利能力 D.诉讼行为能力   「答案」C   三、正当当事人★   (一)概念:(名词解释 2008年10月、2010年1月)   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和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二)正当当事人的确定   1、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原则上看其是否为诉讼标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外:   (1)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认可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以外第三人为正当当事人。   (2)在确认之诉中,对正当当事人的判断不是看该当事人是不是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是看该当事人对该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   四、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如果人民法院发现提起诉讼或者被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并非正当当事人,则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即将非正当当事人更换为正当当事人。   「例题」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让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退出诉讼的是( ) (2010年1月单选题)   A.追加当事人 B.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承担 D.合并当事人   「答案」B   「解析」更换非正当当事人的概念    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二、 必要共同诉讼★   (一) 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而是不可分之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和判决。   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二) 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选择题)   根据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原来就存在的,还是后来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产生的,可以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2、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或义务,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   根据《民诉意见》和《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当事人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上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业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关于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为连带责任保证。当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和债务人才是共同诉讼人。   「例题」下列诉讼中,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是( ) (2006年1月多选题)   A.同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三个受害人作为共同原告状告的诉讼   B.因共有财产遭受他人侵害,全体共同财产人作为共同原告状告同一侵害人的诉讼   C.因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分立,某一债权人以分立后的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   D.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纠纷,某一债权人以某个人合伙中的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的诉讼   E.在一假种子坑农案件中,五户受害农户作为共同原告状告某一种子公司的诉讼   「答案」BCD   「解析」AE选项选项各原告可以分别起诉被告,也可以共同起诉,因为他们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属于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故AE错误。B属于共同共有关系;C属于企业分立;D属于合伙关系,BCD选项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一)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   「例题」对普通共同诉讼而言,其诉讼标的是(   ) (2007年10月单选题)   A.共同的 B.同一种类的   C.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的 D.分别形成的   「答案」B   (二)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4、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论述题 2011年1月)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3、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   5、裁判的作出不同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一、代表人诉讼概述   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它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例题」在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代表人实施下列行为时需要被代表人同意的是( ) (2008年10月单选题)   A.陈述案件事实 B.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   C.提出相关证据 D.进行辩论   「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第3款关于诉讼代表人的权能。    第四节 第三人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第三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   特征:   1、必须在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参加诉讼。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基础。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相当于原告的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条件:(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条件 2010年论述题)   1、对本诉当事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的请求权。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   被告接受起诉状副本时起,法院判决前。   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案例」A市甲县城关镇退休老工人姜长兴在该镇有私房四间,因患癌症急需治疗费用,姜长兴将其私房以先办手续,自己死后交付房屋的方式卖给准备进城做生意的表弟李晓伟。2006年5月,姜长兴病逝。姜长兴的儿子姜丙生对姜长兴的养女姜婷提起诉讼,要求由自己一人继承四间房屋。诉讼过程中,李晓伟获悉案情并申请参加诉讼。 (2008年1月 案例分析题)   问:姜丙生、姜婷、李晓伟在诉讼中分别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答案」姜丙生属于原告、姜婷属于被告、李晓伟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解析」姜丙生对他人提起诉讼,自然是原告;姜婷是应他人之诉而参加到诉讼中,则是被告;李晓伟是对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自然是加入到他人之诉中,那么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试述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008年10月论述题)   (一)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2010年10月简答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按此规定,应当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当事人中的一种。并且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还享有上诉权。但如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等。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因为他们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两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牵连。   第二,权利义务的牵连。即法律关系内容有牵连。   第三,法律事实或标的物的牵连。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问题   1、参诉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通知。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当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时,他享有对该判决的上诉权。   「例题」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2010年1月多选题)   A.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B.对本诉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C.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D.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诉讼中   E.只能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终结前参加诉讼   「答案」ACE   「解析」当事人参加诉讼首先应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故A正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具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的时间只能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终结前。故CE正确。   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论述题 2007年10月)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享有的权利不同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8、(单选题)张某将邻居李某和李某的父亲打伤,李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李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李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李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实质上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本案李某的父亲诉张某和李某诉张某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9、(单选题)。甲乙两人对一栋房屋的产权发生争议进行诉讼,丙对该栋房屋中的两间房屋主张权利,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   A.共同原告 B.共同被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丙对该栋房屋中的两间房屋主张权利,对甲乙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属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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