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甘肃省自考网 【字体:
  离婚对当事人身份上的效力
  离婚使夫妻人身关系归于消灭,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1、结婚自由权恢复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因此,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再与他人结婚,只有当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以后,才有再婚的自由。我国法律对再婚没有始期的限制。
  2、扶养关系终止
  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
  离婚后,夫妻双方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4、代理权的消灭
  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
  5、同居义务消灭
  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
  6、姻亲关系消灭
  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所产生的姻亲关系,因离婚而归于消灭。我国对此法律中没有规定,在现实中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姻亲关系。


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甘肃自考便捷服务

  • 微信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加入考生微信群
①学习交流、②考试提醒、③自考解答
④自考资料、⑤新闻通知、⑥备考指导


  • 视频课程
  • 真题下载
英语(二)

英语(二)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思修(03706)

思修(03706)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