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
(1)会议次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2)会议的准备与召集
每次会议先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3)会议的主持者以及与会人员
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4)会议主要内容
①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②审议议案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并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但是代表提出的议案,要由主席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③人事任免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上述人选的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大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大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大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在补选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 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大决定。
主席团、常委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④质询和询问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5)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2)会议的准备与召集
每次会议先举行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3)会议的主持者以及与会人员
人大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大会议。
(4)会议主要内容
①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②审议议案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并提交大会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但是代表提出的议案,要由主席团或者专门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③人事任免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出上述人选的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大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大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大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在补选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 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大决定。
主席团、常委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④质询和询问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的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在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5)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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