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区划设立,分为三级:
(1)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辖市、自治区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旗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相关《自考宪法学考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文章
甘肃自考便捷服务
- 微信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加入考生微信群
①学习交流、②考试提醒、③自考解答
④自考资料、⑤新闻通知、⑥备考指导
甘肃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随时获取甘肃省自考政策、通知、公告
以及各类学习微信公众号
- 热点文章
-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