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二十六
第二十五章 商业秘密权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一、概念: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构成条件:1、信息性。2、未公开性。3、实用性。4、保密性。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
一、国际商会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协定》是最早(20世纪90年代,专门规定“未公开信息”)明确商秘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国际协议。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规定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
三、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
四、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又有不同:
1、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2、商业秘密权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3、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4、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同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侵权与救济
一、侵权商业秘密:指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的许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人:
1、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
2、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
3、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
三、非法手段:
1、直接侵权:即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2、间接侵权:即通过第三人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
四、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以及刑事制裁的手段。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相关《自考知识产权法复习笔记二十六》的文章
甘肃自考便捷服务
- 微信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加入考生微信群
①学习交流、②考试提醒、③自考解答
④自考资料、⑤新闻通知、⑥备考指导
甘肃自考网微信公众号
随时获取甘肃省自考政策、通知、公告
以及各类学习微信公众号
- 热点文章
-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