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自考《公司法》复习资料(6)
102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的规定: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②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③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⑤公司决议解散的;⑥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⑦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3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其特点:①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②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③依法设立。
104 境外买壳上市的优缺点: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通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该已上市的公司作为外壳,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定向配股,注入境内企业的资产和业务;也可以发行新股或债券以获得发展资金,从而达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境外间接上市方式。其优点为:与境外直接上市相比,它可以避开烦琐的上市审批方式,手续简洁;与其他的境外简洁上市方式相比,壳公司本身的上市地位可以使买壳上市实现“一步到位”,缩短境外上市的时间。其不利之处在于:卖壳的高成本带来上市的高成本;对境外上市公司的不熟悉容易导致收购壳公司的风险;由于境内公司隐含在壳公司的背后,所以买壳上市的影响没有境外直接上市的影响大。
105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投资人限于:①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106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①开辟了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新渠道;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10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其特征: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08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②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④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109 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①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发生转产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消时,应及时公告,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110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目的有:①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②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③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11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子公司的区别:①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说它是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企业法人,是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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