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注册的条件
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1、商标申请人的条件:
(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2、商标申请人通常应为意图将商标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的人。
3、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提交代理委托书。
4、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1、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关键在于把握商标的独特性或标记性。商标的显著特征通常借助其构成要素的特色反映出来,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商标虽然构成要素缺乏显著性,但该商标却可使人识别出商品的来源,则准予注册。
3、直接叙述商品名称、质量、功能、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因缺乏显著性,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但如果经过了长期使用逐步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可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则认定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1、所谓商标禁用条款即是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禁止性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包括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两种不同情况。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 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转于自考365)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1、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一个地理标志,如果不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相冲突,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4、地理标志不同于地名。我国《商标法》针对国内以地名作为商标的现象,仅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四)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
2、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相同。
3、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4、判断近似商标时可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
(2)地的标准;
(3)物的标准;
(4)时的标准。
5、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方法:
(1)隔离观察法;
(2)要部比较法;
(4)分离比较法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人
1、商标申请人的条件:
(1)必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2、商标申请人通常应为意图将商标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的人。
3、我国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与当事人直接办理的双轨制。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提交代理委托书。
4、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5、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1、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认定商标的显著特征,关键在于把握商标的独特性或标记性。商标的显著特征通常借助其构成要素的特色反映出来,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些商标虽然构成要素缺乏显著性,但该商标却可使人识别出商品的来源,则准予注册。
3、直接叙述商品名称、质量、功能、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因缺乏显著性,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但如果经过了长期使用逐步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可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则认定具有显著特征,应予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1、所谓商标禁用条款即是商标法关于某类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禁止性规范。该规范适用于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包括禁止使用和禁止注册两种不同情况。
2、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 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4、三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转于自考365)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
1、所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表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3、我国《商标法》并不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一个地理标志,如果不与《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相冲突,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4、地理标志不同于地名。我国《商标法》针对国内以地名作为商标的现象,仅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四)不得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1、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构成混同的,不能获准注册。
2、所谓相同商标,是指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相同。
3、所谓近似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读音或含义等要素大体相同的商标。
4、判断近似商标时可采取以下几个标准:
(1)人的标准;
(2)地的标准;
(3)物的标准;
(4)时的标准。
5、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方法:
(1)隔离观察法;
(2)要部比较法;
(4)分离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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