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即一份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注册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
2、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实行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3、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实行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
1、办理商标查询。是为了了解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别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申请被驳回。
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发生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按《商标法》第29条规定,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申请文件
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格式填写。
2、报送商标图样。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同时报送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一份。
3、提交其他书件。申请药品商标注册的,应报送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生产药品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的,也应交送批准生产或经销的文件。
(三)申请的提出
1、提交申请的途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商标法》第18条规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商品根据其性质、用途、原料、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质,分为若干类,每类又分为若干类。按照这种归类方式划分的商标注册使用表,称为商标分类表。
3、交纳费用。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规定交纳申请费、注册费。
(四)申请日与优先权
1、申请日的确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日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是确定“申请在先”的依据。不论在先申请还是同日申请,都以申请日为基准日期。另一方面,它是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2、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优先权并不是申请人享有的某种优先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而是工业产权申请中的一项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到商标注册申请而言,优先权是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
(五)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
1、另行申请。《商标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同一类商品“系指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
2、重新申请。《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说明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不及于类似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
3、变更申请。《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不涉及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使用商品以及商标专用权的改变,仅仅是指商标注册人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动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为了防止注册申请人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法》第26条要求,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一、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即一份申请只能请求注册一件商标,不能在一份申请中提出注册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
2、同一申请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实行最先申请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3、同日申请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在同一天申请的,实行最先使用者取得注册的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前的准备
1、办理商标查询。是为了了解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别人已注册或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以免申请被驳回。
2、收集实际使用的证据。如果发生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按《商标法》第29条规定,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申请文件
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格式填写。
2、报送商标图样。申请人在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同时报送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一份。
3、提交其他书件。申请药品商标注册的,应报送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生产药品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的,也应交送批准生产或经销的文件。
(三)申请的提出
1、提交申请的途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商标法》第18条规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不能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商品根据其性质、用途、原料、制造方式或服务性质,分为若干类,每类又分为若干类。按照这种归类方式划分的商标注册使用表,称为商标分类表。
3、交纳费用。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规定交纳申请费、注册费。
(四)申请日与优先权
1、申请日的确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日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它是确定“申请在先”的依据。不论在先申请还是同日申请,都以申请日为基准日期。另一方面,它是确定“优先权”的依据。
2、优先权的主张及证明。优先权并不是申请人享有的某种优先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而是工业产权申请中的一项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具体到商标注册申请而言,优先权是指商标局在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时,不以商标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的实际日期为准,而以按照某种标准确定的一个先前的日期为准。
(五)几种特殊的申请手续
1、另行申请。《商标法》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同一类商品“系指注册商标原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同类商品。
2、重新申请。《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说明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其效力不及于类似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
3、变更申请。《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不涉及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使用商品以及商标专用权的改变,仅仅是指商标注册人因某种原因,需要改动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
(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
为了防止注册申请人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法》第26条要求,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凡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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