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自考转考最新动态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 (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1 |
申请办理档案转出 审核及现场确认 |
考生、 市(州)自考办 |
1月1日—2月20日 |
7月1日—8月20日 |
(工作日) |
||||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 (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2 |
数据报送 |
市(州)自考办、 省考试院 |
2月21日—2月28日 |
8月21日—8月31日 |
3 |
数据预审 |
省考试院 |
3月1日—3月5日 |
9月1日—9月5日 |
4 |
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并提交相关省级考办 |
省考试院 |
3月6日—3月10日 |
9月6日—9月10日 |
5 |
回执处理 |
省考试院 |
3月11日—3月31日 |
9月11日—9月30日 |
6 |
转出结果数据与省信息管理平台同步 |
省考试院 |
4月1日—4月5日 |
10月8日—10月12日 |
二、转入时间
序号 |
事 项 |
经办单位 (人) |
上半年 |
下半年 |
1 |
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转入数据 |
省考试院 |
3月1日—3月10日 |
9月1日—9月10日 |
2 |
转考考生到省考试院现场确认 |
考生、 省考试院 |
3月11日—3月25日 |
9月11日—9月25日 |
(工作日) |
||||
3 |
审核接收转入结果数据并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给转出省发送回执 |
省考试院 |
3月26日—3月30日 |
9月26日—9月30日 |
4 |
转入结果数据与省信息管理平台同步 |
省考试院 |
4月1日—4月5日 |
10月8日—10月12日 |
省际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考生本人提出转出申请,由考生考籍所在市(州)自考办通过省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受理。
二、省考试院按照甘肃省专业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教育部考试中心转考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考办从全国“转考平台”接收由甘肃省转出的电子档案。
四、由甘肃省转出的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考办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五、考生到外省办理完成转入手续后,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省考试院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转 出)。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新、旧准考证、课程合格证到转出地自考办提出申请,由当地自考办集中到省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转出地自考办须向省自考办提供转考相关材料(新、旧准考证、全部课程合格证),经审核后,由省自考办出具签章的《省内转考证明》。考生在转出地自考办提取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考办归档。
六、考生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转出确认手续的电子档案视为转考不成功,转入地省级考办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由省考试院恢复转考考生考籍。
七、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以省考试院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八、外省转入的电子档案经省考试院审核,转考考生到省考试院进行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转入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甘肃省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完成转考(转入)。
九、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入确认手续的视为转考不成功,甘肃省将转入反馈意见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由转出省恢复转考考生考籍。如再次办理转考手续,须重新履行转考程序。
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离开甘肃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甘肃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州)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州)自考办出具的《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二、考生应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档案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甘肃省办理毕业手续,档案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考生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州)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八、市(州)自考办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省考试院,同时打印《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出登记表》(一式三份)。工作人员务必准确填写登记表中“转入准考证号”、“转入专业代码”、“转入专业层次”、“转入专业类型代码”和“转入专业方向”等信息。登记表由市(州)自考办签署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省考试院,考生、市(州)自考办、省考试院各留存一份。
九、市(州)自考办必须按规定时间报送登记表,逾期将导致考生无法完成转档程序。
十、省考试院导出市(州)自考办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导入全国“转考平台”进行数据预审;预审通过后,将转出结果数据打包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的省级考办。
十一、转考考生须及时与转入地省级(或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联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十二、转出考生到转入省办理完成转入手续后,省考试院根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的电子档案在籍状态进行变更,完成转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甘肃省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转入要求
一、转入甘肃省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全国“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入考生应按甘肃省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不符合规定的专业代码和课程代码的课程一律不予接收;不符合甘肃省开考专业计划规定的课程一律不予接收。转入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标准必须符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开展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2015年10月之后参加自考且电子档案中没有笔迹图片文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四、转入考生应在甘肃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甘肃省申请办理毕业手续。
五、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甘肃省准考证,到省考试院对转入的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
六、外省转入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省考试院办理转入手续,其电子档案信息通过审核后,考生在《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入登记表》(一式二份)上签字。省考试院签署转入意见并加盖公章,考生、省考试院各留存一份。
七、省考试院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至全国“转考平台”,核准后给转出省发送回执。同时将接收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数据结果导入信息管理平台,完成档案转入。
1.各级自考办下半年接受转入档案截止时间为考籍转出:8月31日,考籍转入:9月16日-9月25日。申请省内转考的考生,须在办理转考手续后及时将档案和《省内转考证明》送交转入地自考办。
2.转入地自考办收到考生转入的档案后,应认真核对省自考办开具的转考证明和档案袋内的全部材料,确认无误后立即为该生归档。
3.申请转外省的考生若存在以下情况不允许办理转考手续。
(1)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期间,考试成绩不得转出;
(2)已经取得我省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须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成绩不得转出。
4.省内转考考生转考后,原准考证作废,不再使用。
5.申请转外省的考生,我省档案一经转出,将不再接受转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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