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事诉讼法内容串讲二十五

发布日期:2018-05-23 编辑整理:甘肃省自考网 【字体:

第二十五章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复习建议

  本章是在历年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建议学员进行基础知识掌握。从题型来讲包括选择题。

  二、本章重要知识点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或权限。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属地管辖权原则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的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二)属人管辖权原则

  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三)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名词解释 2006年10月)

  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就看它是否能够对被告或者其财产实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住所地为一般原则来确定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种类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普通管辖,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下,对于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下列四种连接因素作为行使管辖的根据:

  (1)以行为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或者其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双方当事人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

  (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以机构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

  三、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案件的管辖权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的制度。(名词解释 2007年10月)

  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一)明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要受到以下限制:

  (1)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则不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而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法院管辖;

  (2)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管辖协议只能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而且约定管辖的协议不是以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达成的;

  (3)当事人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即当事人应当选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其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

  (4)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不得改变我国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当事人只能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不能约定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

  (二)默示协议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涉外民事诉讼中默示协议管辖,即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除法律明确规定或诉讼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外,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推定,对于原告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如果被告不向该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并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告的起诉提出了答辩或提出了反诉,就可以认为被告承认该法院是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名词解释 2006年1月)

  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比较:

比较内容   涉外协议管辖   国内协议管辖  
适用案件不同   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  
选择法院不同   与争议案件有联系的法院   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协议形式不同   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均可   明示协议  

  四、专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专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 (2007年1月多选题)

  A.不动产纠纷

  B.婚姻家庭案件

  C.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D.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E.涉及我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

  「答案」CD

  「例题」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涉外民事案件,我国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是( ) (2009年10月多选题)

  A.浙江A公司与阿联酋B公司在中国签订汽车出口合同,A公司将出口的汽车运到阿联酋后,双方因汽车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所引起的诉讼

  B.澳大利亚汤姆森公司和贵阳嘉华公司签订在重庆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澳大利亚某著名仲裁委员会仲裁

  C.法国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公司签订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双方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新加坡某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D.中国A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向美国B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美国B公司到法院应诉并进行了答辩

  E.德国的A公司与法国的B公司因在意大利签订在加拿大履行的合同发生纠纷,A公司向我国法院起诉,经查B公司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答案」ACDE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在一方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情况下,对于以该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下列四种连接因素作为行使管辖的根据:

  (1)以行为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合同在我国签订或履行、侵权行为或者其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2)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双方当事人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

  (3)以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即被告有财产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以机构所在地作为连接因素行使管辖权。

  A选项合同在我国签订,可以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由我国法院管辖;E选项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C属于专属管辖,只能由我国法院进行管辖,B也属于专属管辖,但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不受专属管辖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D选项属于默示协议管辖,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第三节 诉讼竞合及其管辖

  诉讼竞合的概念

  诉讼竞合,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的事实以及相同的诉讼目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

  31、(多选题)关于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就合同纠纷进行协议,涉外民事诉讼可协议管辖的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

  B.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只能书面明示,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口头的方式

  C.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协议选择的法院范围广于非涉外民事诉讼

  D.非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不可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可以约定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非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内案件协议管辖只能是合同纠纷,而涉外案件协议管辖除了合同纠纷以外,其他财产纠纷也可以协议管辖。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选择法院。因此,B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非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只能在5个法院中进行选择,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法院不限于上述的5个法院,只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就可选。因此,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42条的规定可知,无论是非涉外民事诉讼还是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是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能协议管辖。因此,D项错误。



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952056566@qq.com


甘肃自考便捷服务

  • 微信交流群
  • 微信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加入考生微信群
①学习交流、②考试提醒、③自考解答
④自考资料、⑤新闻通知、⑥备考指导


  • 视频课程
  • 真题下载
英语(二)

英语(二)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文学概论(一)

文学概论(一)

内科护理学(一)

内科护理学(一)

思修(03706)

思修(03706)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